规章制度
规章制度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规章制度 >> 规章制度 >> 正文
返回首页

外国语学院学术性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

文章作者: 发布时间:2017-09-12 点击量: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引导学院师生有序开展学术活动,根据《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、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术性活动是指学院(系所、中心)举行的学术性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论坛、讲座等各类活动。所有人文社科类报告会、论坛和讲座必须一会一报,一会一张表(《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、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》)。

第三条 根据“谁举办,谁负责;谁审批,谁监督”的原则,严格落实内容和安全责任制,活动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、活动内容负有全面责任。

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要求

第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,活动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确保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、传播先进文化、倡导科学精神、有益身心健康、弘扬社会正气的平台阵地。

第五条 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传教、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;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;不得传播有政治性错误的观点或不实言论。

第六条 活动相关的宣传品需按照《大连理工大学校内宣传栏、阅报栏、条幅海报等宣传品管理规定》文件要求悬挂、摆放。

第三章 申请、审批

第七条 邀请本校教师、或邀请校外人士,仅面向本单位师生的讲座,党政负责人审批后即可举办。

第八条 邀请校外人士,面向全校师生(不仅有本单位师生)的报告会、论坛和讲座,须单位一把手审批,送宣传部审核,表格一式两份。

第九条邀请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人士作为主讲人,须在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同时,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。

第十条规模500人以上的,须在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同时,报主办单位主管(或所联系)校领导批准,报党委保卫部审核。

第十一条 凡群体性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,一律禁止举办,所花经费均不予以报销。

第四章

第十二条 所有讲座必须提前三天以上审批,不得会前紧急审批、会后补批,特殊情况须留存情况说明,一把手签字。

第十三条 在表格上签字的讲座“主办人”(具体负责人)必须全程参与讲座,一旦发现报告人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,要及时制止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2017年9月6日

外国语学院

上一条:365bet线上注册《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科研活动资助办法(试行)》实施细则 下一条:外国语学院公文制发流程